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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医学院医学教育实验中心低值易耗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8-01-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低值易耗采购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江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工作,制定《江苏大学医学院医学教育实验中心低值易耗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单次及批量采购合同估算值在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的低值易耗采购项目。

1.有关潜在投标人的获得须由医学院医学教育实验中心用户单位提出潜在投标单位(供应商)名单,经专业人员资格预审后,由医学院实验中心讨论确定投标人名单。

2.招标文件一般由设医学院医学教育实验中心项目负责人起草,如需要,应请相关专业人员会商,经实验室中心主任审核后、分管院长签发。

3.由分管院长、中心主任、聘请的专家、用户单位分管领导、经办人员组成7-9人(单数)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4.评标专家人选由院务会或会同学校相关部门确定,一般在评标前半天内由分管院长通知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成员在评标前必须保密。

第三条 特殊商品采购按学校和国家相关规定从具有资质的指定供应商采购。

第四条 鼓励自制试剂及相关实验用品,但项目单位须提出书面的论证报告(包含可行性技术报告和具体经费预算方案),论证报告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完成后,医学教育实验中心需对该自制试剂及相关实验用品进行评估鉴定。

第五条 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每学期结束前用户单位分管领导将下学期的实验低值易耗用品汇总,中心主任审核,分管院长把关,无误后交医学院医学教育实验中心采购组实施。

第六条 每年集中招标1-2次,招标中采用“三比”原则,比质量、比价格、比服务,质量第一;相同质量,价格低者中招,中招供应商在后续服务中不能达到要求,立即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第七条 对于单次及批量低值易耗采购估算值在2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原则上招标采购,招标方式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八条 对于低值易耗采购估算值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采购,由分管院长、中心主任1人、中心副主任1人、经办人员1人、用户单位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等共同参与洽谈,并确定供应商。

第九条 对于低值易耗采购估算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亦采用密封报价的方式采购,由我院医学教育实验中心主任、经办人员和用户单位经办人员共同参与洽谈,并确定供应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内项目须按《江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工作流程,填写学校统一的招标投标表格,所有参与人员签字后留存备案。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医学院医学教育实验中心,自201512 10日起施行。

                         江苏大学医学院

201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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