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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剧毒、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来源:       时间:2018-05-28

关于剧毒、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剧毒、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精神

1.     易制毒化学品(三类)主要包括盐酸、硫酸、乙醚、三氯甲烷、高锰酸钾,丙酮等。

2.     剧毒、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统一存放在危险品仓库,专人、两人以上、专柜,不得与其它药品试剂混杂。

3.     剧毒、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采取实验中心主任和导师负责制。

4.     严格供应制度。教学上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在领单上说明具体用途,必须由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向库房领取。每次领用量不得超过一次实验需要量,由两人相互监督使用并填写使用情况表,签字确认。科研上领取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由各科研小组指定的导师(必须有指定授权书)领取,研究生和非导师教师不得独自领取易制毒化学品,如实验需要领取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剧毒、麻醉药品必须有主管教学的院长和实验中心主任(导师)同时在场。保管员发货时,应仔细核对,准确称量,及时双人登记。手续不完整,或违反规定,仓库不得发放。

5.     剧毒、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须指定专人、双人负责,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私自配制剧毒、麻醉药品,实验后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立即退回库房,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6.     剧毒、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建立专用帐册,详细记载收入,使用消耗情况,账物一致,以备镇江市公安局查考。

7.     剧毒、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按规定、性质分别储藏。管理人员应每周检查剧毒、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的危险品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并随时接受公安部门或上级的检查。

8.     剧毒、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必须具备通风、防潮、防火、防盗设备,仓库内严禁烟火,不得进行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入库剧毒、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容器包装要密闭,要完整无缺。非保管人员,不能进入仓库。

9.     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滥用易制毒麻醉药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上报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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